他们有没有想到受害者的生命权?杀了就白杀了?真是没有人性。
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许云鹤案 。在任何社会,行善几乎都是一种稀缺资源,是一种珍贵的社会资本。
其实,这条规定中的因字已经明确界定了交通事故的构成要件。然而,法官在该案中错误地把原告受伤当成了交通事故,并进行了缺乏根据的推理。为何法官会作出这样的裁决?它们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无论如何,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是,在既无证据认定彭宇和许云鹤这样的人行善也无证据认定其作恶的情况下,法官不要轻易选择后者,因为这很可能会对行善动机和美德文化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有些部门法学者也诡异性对此进行策略性的配合,而期望达致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效果。
其四,宪法学者在重大立法活动中的失语与宪法学者自身的缺失有密切关联。宪法学者在此次立法活动中能否凤凰涅槃,实堪拭目以待。司法公正主要体现为司法判决中定罪公正与量刑公正两个环节。
少杀慎杀的司法政策出台后,有些人士将其称之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和谐社会需要的是公正司法,而不是少杀汉宣帝用诏令的方式宣布亲亲得相首匿的合法性,他说: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譬如,美国《1999年统一证据规则》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的配偶享有拒绝作出对被指控的配偶不利的证言的特免权。
而游叙弗伦对此亦表示赞同:我向天发誓,您说得对,苏格拉底,只有大智者方能如此。难怪普通法上的一个理念认为,法律是发现出来的,而非制定出来的。
在这种激进主义的背景下,不少国际通行的法律制度都被废除了,亲亲相隐就是其中的一例。这种法律观主张,法律来自民间,来自人们的持久互动,来自构成人们心智习惯的民情。英美法系国家亦赋予近亲属尤其是配偶之间拒绝作证的权利。当时的全权主义统治也加剧了对伦理常情的打击和扭曲。
该如何评价哥哥的行为?从法律上讲,哥哥所作所为似乎没什么错误,因为我们的司法政策长期以来鼓励大义灭亲之举。这两种不同的评价彰显出法律与伦理的脱节。这种激进主义思路认为,旧的法律和实践都是落后的、封建的、反动的,只有与它们决裂才能步入一个新的社会,才能建立起先进的、现代的、革命的法律制度来。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柏拉图的《游叙弗伦篇》记载着这么一个故事:年轻人游叙弗伦要主动告发自己的父亲杀人,苏格拉底对此提出了否定意见,他认为游叙弗伦不必自以为是地去控告自己的父亲,因为为子讼父杀人是慢神的事。后各朝代大体沿袭之,直至20世纪中期。
前几年,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弟弟为了筹集哥哥上大学的费用而偷窃了室友4万块钱,在警方的动员下,哥哥将弟弟骗出,埋伏的警察将弟弟抓获。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也就是说,对亲属的忠诚必须服从对国家的忠诚,亲情伦理必须服从政治目标。无论如何,激进主义法律变迁都是一个错误,不仅曾经导致无法无天的局面,而且使法律脱离了社会实践和伦理常情。唐律明确规定亲属之间得相互容隐,拒绝作证是一项法定义务。其实,从本性上讲,法律是慢慢演化的,而不是瞬间创设的。但从伦理亲情上讲,哥哥的行为应受谴责,怎能将骨肉兄弟主动送交警方呢?更何况,弟弟的犯罪行为还是为了自己。在过去,亲属之间互相揭发和批斗的现象比比皆是,文革时代达至顶峰,亲情、友情几近彻底崩溃。
今天修改刑诉法摒弃大义灭亲,正是对这一错误的矫正。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变迁的逻辑只能是渐进式的,而非革命性的。
无论是历史上的中国,还是古今西方,都不鼓励大义灭亲的做法,相反,它们倡导亲亲相隐,或者豁免被告人近亲属作证的义务。在这样的社会里,法律尤其是刑法被理解为镇压阶级敌人和异己分子的工具,任何人都有义务检举、揭发这些应被镇压的对象,哪怕是自己的亲属也不例外。
它是人们长期践行的习俗、道德、传统、经验等元素的积累和总结,而非一群人关起门来为他人和社会炮制出来的。这一本来合乎伦理常情的制度安排,被当成陈规陋习扔进了垃圾堆。
一个人可以表达对家庭和亲人的不忠,但决不可以表达对领袖和国家的不忠,否则就是反动的,就是阶级敌人。在很大程度上讲,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1949年后采取了激进主义法律变迁模式,与旧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划清界限,甚至彻底决裂。不难看出,当下中国鼓励大义灭亲的司法政策与各国实践多有龃龉,与伦理人情格格不入。那么,到底是法律出了问题,还是应当改变伦理?考诸古今中外的法律实践,结论只能说这样的法律不近人情。
孔子讲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苏格拉底亦认同此理在很多情况下,还原经验意义上的事实不仅成本巨大,而且不具有可行性,因为曾经发生过的事实无法重复,正如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一样。
尽管我们不知道彭和许是否真的行了善,但我们必须精心呵护行善的环境。再说了,即使根据这一条,被告也只是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而非判决书中确定的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在正常的情况下,当一个人做善事之后,他(她)得到的往往是正面的回馈,无论是物质上的,还是精神上的。为何法官会作出这样的裁决?它们会产生怎样的社会影响?无论如何,一个值得记取的教训是,在既无证据认定彭宇和许云鹤这样的人行善也无证据认定其作恶的情况下,法官不要轻易选择后者,因为这很可能会对行善动机和美德文化带来极大的不利影响。
那么,在许云鹤案中,有证据表明这是一起交通事故吗?没有。司法审判的关键是讲证据,没有证据通常会让发起诉讼者承担风险,尤其是在民事诉讼中。这是现代民商事法律的基本归责原则。也就是说,起诉彭或者许的原告必须举出被告作恶的证据,否则就只能接受败诉的结局。
因此,几乎所有社会的律令伦理都鼓励行善,鼓励人们帮助他人。之所以要确立这样的原则,是因为现代社会尊重个人价值,强调自己责任,强调个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非因自己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
这合乎法治社会的归责原则,与历史上的连坐、株连等让无辜者负责形成鲜明的对比。进入 王建勋 的专栏 进入专题: 许云鹤案 。
没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与车辆之间的因果关系,无以构成交通事故。在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法官究竟该如何判决这样的案件?根据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谁主张谁举证,即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如果不能举出证据,将承担败诉的后果。